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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號上 訴 人即 被告 簡永寬

簡永安簡永根簡秋珠 桃園市○○區○○路○○○號18樓之2簡秋霞簡秋蔘視同上訴人即 被告 王簡數枝

呂簡秋主簡玉芬簡正泓簡正昆簡玉玫崔占坤崔仁龍崔誠顯(原名崔仁鴻)被 上訴人即 原告 祭祀公業三代公法定代理人 胡懋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5,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