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永燦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己開
吳玲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土地所有權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依建造執照記載,為興建20棟20戶,工程造價為00000000,則基隆市政府(97)基府都建字第64號建造執照中起造人被告名義之變更部分,應約為工程造價 1/20,約為0000000元。又坐落基隆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67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200元,依此計算上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應約為0000000 元。兩者合計,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174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