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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坤碧

趙品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榮彬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8號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日期: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