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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59號原 告 簡昤治被 告 呂錫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呂錫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聲明固載「被告應給付金戒指四角印貳兩、金項鍊一條六錢(下稱系爭物品)」,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物品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逕依原告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基此,本院乃於民國

107 年5 月30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353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3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提出系爭物品之購買憑證,以此作為系爭物品價額之參考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7 年6 月5 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裁判日期:2018-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