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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5號原 告 連三郎即連總起重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林聖彬律師被 告 楊遠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挖土機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7年 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7年8月28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 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兩造間就本件挖土機成立使用借貸契約的證據,如未能舉證證明使用借貸契約成立,則應於 7日內以書狀提出請求被告償還價額的法律依據,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返還挖土機
裁判日期: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