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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5號上 訴 人 楊遠輝即 被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三郎即連總起重工程行間返還挖土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返還挖土機
裁判日期: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