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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隆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炳麟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複 代理人 俞清松律師被 告 許淑燕訴訟代理人 林弦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移轉登記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裁判日期:201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