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送達代收人 紀盈潔相 對 人即 被 告 陳韋旭

陳柏叡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韋旭、陳柏叡間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修丕龍┌─────────────────────────────────────────────────┐│附表:107年度訴字第313號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利範圍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1│新北市○○○區 ○○○○段│三爪子坑小段│0000-0000 │建│9,859.00 │100000分之233 │└─┴───┴────┴────┴──────┴──────┴─┴─────┴───────────┘┌─┬────┬───────┬────┬─────────────────────┬───────┐│編│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主要建築├──────────────┬──────┤ ││ │建號 │--------------│材料及房│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建 物 門 牌│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號│ │ │ │合 計 │途 │ 範圍 │├─┼────┼───────┼────┼──────────────┼──────┼───────┤│1│00000-00│新北市瑞芳區三│5層 │3 層:51.38 │陽台:2.29 │ 全部 ││ │0 │爪子段三爪子坑│鋼筋混凝│合計:51.38 │ │ ││ │ │小段0000-0000 │土造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新北市瑞芳區員│ │ │ │ ││ │ │山子路員山巷17│ │ │ │ ││ │ │之1號3樓 │ │ │ │ ││ ├────┼───────┴────┴──────────────┴──────┴───────┤│ │備考 │共有部分:三爪子段三爪子坑小段00000-000建號、127.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2 ││ │ │;共有部分:三爪子段三爪子坑小段00000-000建號、4,041.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 ││ │ │之233 │└─┴────┴──────────────────────────────────────────┘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