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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4號原 告 郭國源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張漢榮律師複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被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昌本訴訟代理人 黃光賢律師被 告 簡欣瑜

鄭景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5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5日內提出被告簡欣瑜、鄭景隆之戶籍謄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裁判日期:2019-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