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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旺德等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61 號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主張其本件代位債務人求為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相當於新臺幣(下同)2,085,338 元(參見上訴人提出於本院之民事起訴狀),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扣除上訴人業已自行繳交之1,50

0 元,上訴人猶應補繳31,0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1,036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9-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