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號原 告 藍崇銘法定代理人 藍呂日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被 告 馬寅企業社即江雪卿訴訟代理人 江錦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04號原 告 藍崇銘法定代理人 藍呂日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被 告 馬寅企業社即江雪卿訴訟代理人 江錦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