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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大仲國際人事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子揚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楊麗玲即和平島皇帝殿食品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 年4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5 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日期:2019-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