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阿清相 對 人即 被 告 永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李金卿
李玉雲相 對 人即 被 告 永勝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李金卿
李玉雲李太平李怡菱李怡臻李 勇李淑惠郭淑梅 基隆市○○區○○路○○巷○○○弄○號3樓郭淑菁郭瑩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更正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於所定期間內補正相關資料,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云云。惟查本件抗告人於本院裁定命其補正期間內即民國108年1月28日已補正相關資料,本院誤認抗告人並未補正相關資料而於108年3月11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於法自有違誤等語。
三、經核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