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玉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禹介民、張弘毅、黃敏珍間返還土地建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然上訴聲明記載「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份及假執行部分均廢棄。二、廢棄後,改判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三、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就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部分(請求第二審法院就廢棄部分如何改判),並非明確,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