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楊正宗訴訟代理人 魏秀美被 上訴人 連城璧
連仲達連君平連智林連貞俊連信益連信榮鄭連富英連桑梓連茂雄連維德連中堅(即連林阿隨之遺產管理人)連德宏連建國連建成許馨瑞連惟哲連惟勝連秀雄連秀淮連秀德連秀煌連秀隆連苙妘連淑姝連婉婷連芮萱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被 上訴人 連堅勝
連昱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陳湘琳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