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46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邱千芬、李○○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千芬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4,453元,詎其為脫產,將名下臺中市○○區○○段○○○○○號暨基地以贈與為由移轉予李○○,有民法第 244條規定適用,為請求撤銷贈與及塗銷移轉登記具狀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撤銷相對人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