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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司簡調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1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瑞富即黃雅民、黃○○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瑞富前與聲請人簽訂現金卡契約,迄尚欠新台幣49,995元及利息未清償。詎黃瑞富為免遭強制執行,以分割繼承為由將基隆市○○區○○段 ○○○○號權利範圍 1/4移轉登記予黃○○,因相對人間通謀虛偽所為債權行為不具締約真意、物權行為之原因關係無效均有確認必要,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為金融機構本於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求者,依法本已得逕予駁回;又聲請意旨主張之調解標的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確認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之訴性質,,理當由民事法院依法調查當事人所舉之相關證據後逕行認定事實而以裁判加以確認,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協調即得以獲致事實上有無之結論,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應逕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