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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司簡調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9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李宜學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0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宜學計至民國 107年尚欠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11,389元,李宜學與其他相對人等共8人就新北市瑞芳區118建號因繼承而公同共有,為此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具狀聲請代位分割公同共有物事件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固經聲請人提出聲請人對李宜學之確定判決、催收帳卡查詢列印、上開 118號建物登記謄本等(均影本)為據,惟稽之上開事證,形式上無從認定李宜學與其他相對人因繼承所公同共有之遺產範圍是否僅限於上開不動產而已無其他財產。揆諸首揭之規定,分割遺產既應對遺產整體為之,不能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為分割對象,則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卷內聲請人提出之現存事證資料,尚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