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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司簡調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9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銘偉、鄭大規之全體繼承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銘偉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2,508元及利息、違約金,詎鄭銘偉就其名下因繼承取得之基隆市○○區○○段○○○○號暨基地,以遺產協議分割為由無償登記予黃○○,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得訴請撤銷及塗銷上開移轉登記回復為鄭大規全體繼承人所有,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調解之聲請,為金融機構本於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求者,依法本已得逕以裁定駁回;又聲請調解之標的法律關係為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移轉登記行為,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9-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