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周月鳳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應將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記載書面提出於法院及管理人。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第1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在卷足憑。次查,聲請人之資產經聲請人陳報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如附件聲請人所提清算財產清冊及本院109年3月20日函文內容所示。依據上開規定,本院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109年3
月20日將記載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之書面、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轉知各債權人陳述意見,經斟酌清算財團財產之性質、及有表示之債權人意見後,作成如附件所示聲請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附件:資產表(即聲請人所提清算財產清冊)附表:處分方案
一、關於附件編號3:由聲請人提出現金新臺幣2,888元,按債權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總額比例分配之。
二、關於附件編號5:由本院通知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契約,所得解約金按債權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總額比例分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