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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司消債調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39號聲 請 人 傅品貴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王甄薇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代 理 人 陳柏翰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鄭伊舒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所為之調解筆錄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調解筆錄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傅品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傅品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416條第1 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成立之調解與依民事訴訟法所成立之調解,性質上並無不同,故應直接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調解程序之效力。

二、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