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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司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3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相 對 人 陳秀華

戚玉惠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於擔保提存後,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存字第一○八五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擔保物即面額各新臺幣壹拾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臺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四張(存單號碼:TLB321633、TLB321634、TLB321636、TLB321637),准以現金新臺幣肆拾萬元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64號假扣押裁定,以如主文所示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存字第1085號擔保提存事件中供擔保在案,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均已屆期,為此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又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仍足以擔保相對人之損害,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