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調字第394號聲 請 人 十振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相 對 人 威耀健康資源整合運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荏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大安區,請求返還標的物亦坐落於台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第10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