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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基簡調字第 4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調字第412號聲 請 人 龍騰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戴勝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鴻年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請提出龍騰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二)補正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號十三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史鴻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雖載明相對人史鴻年之住所係基隆市○○區○○○街○巷○號13樓,惟聲請人所提起訴狀未附具聲請人現任法定代理人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函文及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巷○號13樓(下稱系爭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致本院無法判斷戴勝雄是否為聲請人現任法定代理人、相對人是否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住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門牌「基隆市○○區○○○街○巷○號13樓」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依據前述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綜上所述,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提出龍騰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並補正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裁判日期:2019-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