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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基簡字第 36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366號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昌本訴訟代理人 薄順生被 告 吳宜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龍邸中國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被告吳宜霏即吳靜淑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弄○○○○號11樓(權利範圍:全部)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第1項之規定,管理費依每坪新臺幣(下同)35元計算。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並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經催告仍不給付,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基隆大武崙郵局第000000號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住戶規約、住戶欠繳名單、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基隆市安樂區公所107年8月9日基安民字第1070009695號函、被告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等件為證,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四、從而,原告依龍邸中國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08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雅婷┌───────────────────────────────────┐│附表:108年度基簡字第366號 │├───────┬──────────┬───────┬──┬─────┤│門牌號碼 │欠費期別 │每月管理費金額│期數│金額 │├───────┼──────────┼───────┼──┼─────┤│基隆市安樂區基│95年11、12月 │1,000元 │2期 │2,000元 ││金一路112巷110├──────────┼───────┼──┼─────┤│弄16之9號11樓 │96年1月至12月 │1,000元 │12期│12,000元 ││ ├──────────┼───────┼──┼─────┤│ │97年1月至12月 │1,000元 │12期│12,000元 ││ ├──────────┼───────┼──┼─────┤│ │98年1月至12月 │1,000元 │12期│12,000元 ││ ├──────────┼───────┼──┼─────┤│ │99年1月至3月 │1,000元 │3期 │3,000元 ││ ├──────────┼───────┼──┼─────┤│ │100年4月至12月 │1,000元 │9期 │9,000元 ││ ├──────────┼───────┼──┼─────┤│ │101年1月至12月 │1,000元 │12期│12,000元 ││ ├──────────┼───────┼──┼─────┤│ │102年1月至11月 │1,000元 │11期│11,000元 ││ ├──────────┼───────┼──┼─────┤│ │103年3、5、7、8、9月│1,000元 │5期 │5,000元 ││ ├──────────┼───────┼──┼─────┤│ │105年8、12月 │1,150元 │2期 │2,300元 ││ ├──────────┼───────┼──┼─────┤│ │106年1月至12月 │1,540元 │12期│18,480元 ││ ├──────────┼───────┼──┼─────┤│ │107年1月至6月 │1,540元 │6期 │9,240元 ││ ├──────────┼───────┼──┼─────┤│ │107年7月至10月 │1,150元 │4期 │4,600元 │├───────┼──────────┴───────┴──┼─────┤│總計 │ │112,620元 │└───────┴─────────────────────┴─────┘

裁判日期: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