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4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淑芬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謝宜岑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上列上訴人許淑芬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108 年度基簡字第489 號撤銷贈與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6 月1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許淑芬、謝宜岑必須「合一確定」,是許淑芬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謝宜岑。又本件訴訟標的業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134 元(見本院108 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第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5,130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