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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基簡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67號原 告 周 玲訴訟代理人 黃嘉振被 告 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被 告 僕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宗錦被 告 邱秀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斡旋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繳費查詢結果及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返還斡旋金等
裁判日期:2019-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