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勞小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相 對 人 周宥慧
曾心榆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