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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基小字第 116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16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被 告 林沅億(原名林成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1161號 │├──┬─────┬─────────────────────┤│編號│ 計息本金 │ 利 息 ││ │(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48,626元 │自93年5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