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531號原 告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原告因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如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