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88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曾智群律師被 告 倪淑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併此敘明。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