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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基小字第 8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831號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曹昌本訴訟代理人 薄順生被 告 盧冠螢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龍邸中國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被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弄○○○○號1樓(權利範圍:全部)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龍邸中國公寓大廈住戶規約之規定,應按月繳納管理費,逾期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並積欠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經催告仍不給付,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住戶規約、原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住戶欠繳名單、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基隆大武崙郵局第000302號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88年區分所有權人第2次會議紀錄、103年第17屆第3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105年第19屆12月份例會會議紀錄、107年第19屆第3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系爭房屋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附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合計67,65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紫君【附表】┌──────────┬────┬─────────────┬───────────┐│ 欠費期間 │積欠期數│每期管理費(新臺幣) │ 小計 │├──────────┼────┼─────────────┼───────────┤│102年 3月-102年12月 │ 10 │1,000元 │ 10,000元 ││ │ │ │ 【計算式:1,000元×10││ │ │ │ 期=10,000元】 │├──────────┼────┼─────────────┼───────────┤│103年 1月-103年12月 │ 12 │1,000元 │ 12,000元 ││ │ │ │ 【計算式:1,000元×12││ │ │ │ 期=12,000元】 │├──────────┼────┼─────────────┼───────────┤│104年 1月-104年 2月 │ 2 │1,000元 │ 2,000元 ││ │ │ │ 【計算式:1,000元×2 ││ │ │ │ 期=2,000元】 │├──────────┼────┼─────────────┼───────────┤│104年 3月-105年12月 │ 22 │990元 │ 21,780元 ││ │ │ │ 【計算式:990元×22期││ │ │ │ =21,780元】 │├──────────┼────┼─────────────┼───────────┤│106年 1月-107年 6月 │ 18 │1,050元 │ 18,900元 ││ │ │ │ 【計算式:1,050元×18││ │ │ │ 期=18,900元】 │├──────────┼────┼─────────────┼───────────┤│107年 7月-107年 9月 │ 3 │990元 │ 2,970元 ││ │ │ │ 【計算式:990元×3期 ││ │ │ │ =2,970元】 │├──────────┼────┴─────────────┼───────────┤│ 合計 │ │ 67,650元 │└──────────┴──────────────────┴───────────┘

裁判日期: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