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吳靜雄
林孝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被 告 吳克振
秦濱
吳泰延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家事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吳靜雄
林孝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被 告 吳克振
秦濱
吳泰延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家事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