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號履行遺產分割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主張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號請求履行遺產分割等事件前經判決確定在案,嗣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2年1月25日將該案繼承人即債務人吳勇茂(原名吳勇力)所有之債權讓與聲請人,復因吳勇茂尚有欠款未向聲請人清償,故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須聲請閱覽、抄錄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7號卷宗,業據其提出渣打銀行信用卡簡易申請表格、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利峰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1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