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8號聲 請 人 王醒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春風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春風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二、四至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春風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為因應財團法人法實施之需要,經董事會第5 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計16條,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春風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關
於第一、二、四至十六條之部分,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捐助章程第三條之部分,該條僅文字修
正,其修正並非關於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亦非關於維持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變更組織之問題,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㈢至於聲請意旨引用財團法人法第12條規定請准予變更登記等
情,核屬財團法人變更登記之業務,應另向法院提出聲請,附此指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懿鈞┌───────────────────────────┐│附表:財團法人春風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第一條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財││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定名為「財團法人春風文教基│為「財團法人春風文教基金會││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教育、文化、科技│本會以發展教育、文化、科技││事務,提昇國民生活素質,促│事務,提昇國民生活素質,促││進兩岸學術交流為宗旨,依有│進兩岸學術交流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辦理社會教育活動及各項│㈠辦理社會教育活動及各項人││ 人才培育計劃。 │ 才培育計劃。 ││二、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及地│㈡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 方性之教科文活動。 │ 性之教科文活動。 ││三、辦理經濟、交通、科技、│㈢辦理經濟、交通、科技、環││ 環保等公共建設之資料蒐│ 保等公共建設之資料蒐集,││ 集,學術研討及相關活動│ 學術研討及相關活動。 ││ 。 │㈣舉辦兩岸教育、文化、科技││四、舉辦兩岸教育、文化、科│ 之學術交流活動。 ││ 技之學術交流活動。 │㈤出版或製作文化教育相關之││五、出版或製作文化教育相關│ 有聲及無聲出版品。 ││ 之有聲及無聲出版品。 │㈥獎勵或補助對文化教育相關││六、獎勵或補助對文化教育相│ 領域內有貢獻之人士。 ││ 關領域內有貢獻之人士。│㈦辦理社區服務與社區營造計││七、辦理社區服務與社區營造│ 畫、培養社區人才。 ││ 計畫、培養社區人才。 │ ││八、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 ││ 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第三條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仟萬│本會設利基金會共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王拓捐助。俟本會依│萬元整,由王拓捐助。俟本會││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續接受捐贈。 │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立於基隆市暖│本會會址設於基隆市暖暖區東○○○區○○街○○巷○○○號10樓, │勢街26巷113號10樓。 ││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 ││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 ││所。 │ │├─────────────┼─────────────┤│第五條 │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職權如左: ││,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㈠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㈡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 │㈢內部組厭之制定及管理。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㈣獎勵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 之訂定。 ││專長或工作經驗。 │㈤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 。 ││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㈥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㈦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 ││ 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 ││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 ││ 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在此限。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 ││ 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 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 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 ││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 ││ 期滿。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 ││ 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 ││ 算程序,尚未復權。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 ││ 撤銷。 │ ││有前項第五款情者,不得充任│ ││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 ││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院為│ ││登記。 │ │├─────────────┼─────────────┤│第七條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屆滿前六個月,董事會應召集││足原任期。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六個月,│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董事會應召應會議,改選聘下│ ││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 ││辦理交接。 │ │├─────────────┼─────────────┤│第八條 │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職權如下: │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 ││ 及運用。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 擬議。 │ ││九、合併之擬議。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 ││ 擬議或決議。 │ │├─────────────┼─────────────┤│第九條 │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意行之。 ││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㈠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 第62、63條情形並應經過法││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 院為必要處分。 ││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㈡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㈢解散之擬議。 ││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部許可│ ││,自行召集之。 │ │├─────────────┼─────────────┤│第十條 │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備。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㈠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 決算。 ││部許可後行之: │㈡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預算。 ││二、基金之動用。 │㈢財產清冊(含年度捐贈人名││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冊及有關憑證影本)。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事項│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 ││ 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 項規定辦理。前二項之議│ ││ 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 ││ 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 ││ 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 ││ 出。 │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辦理下列事項: │關核備。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 ││ 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 ││ 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 ││ 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 ││ 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 ││ 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 ││ 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 ││ 估報告。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 ││ 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 ││ 務報表,並至財團法人教│ ││ 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以支用基金資金孳息及法人成││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務。 │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部之│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 ││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 ││構。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 ││法如下: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業本票。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動產。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 買公開放行之有擔保公司│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 ││ 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 ││ 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育部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理變更登記。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 ││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 ││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或地方自治團體,並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 ││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 ││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自治團體。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本章程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本章程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九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日,第二次修訂│一年八月二十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六日,第│於民國一○七年五月六日,如││三次修訂於民國一○八年九月│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定辦理。 ││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規定辦│ ││理。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記後施行。 ││施行;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