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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6號原 告 黃余旺被 告 鄭廖寶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3萬3,280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塗銷基隆市○○區○○段○○○○○○○○號等2筆(下稱系爭31、31-1地號)土地上之預告登記,則其就本件訴訟之利益,應為受限制處分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查系爭3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5,800元,土地總面積36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為56萬8800元(計算式:15800×36=568800),系爭31-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1,020元,土地總面積24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為26萬4480元(計算式:11020×24=264480),合計83萬3,28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83萬3,280元。

二、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依據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