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鄭喻勻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麗華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鄭喻勻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麗華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