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鄭喻勻
黃敏鳳上列原告對被告高麗華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8號原 告 鄭喻勻
黃敏鳳上列原告對被告高麗華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