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陽光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 堅被 告 董美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核發之107 年度司促字第1316
1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本件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移送前來,原告復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94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