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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3號原 告 尤姿淇訴訟代理人 鄭光評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益儒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參佰捌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9-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