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游宛蓉被 告 郭正雄
陳聰德曾鈞銘洪瑞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所載為「請求判令被告平均分擔因頂樓漏水及原告房屋因漏水損壞之修繕費用新臺幣 12萬4,800元」,是依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萬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