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余秀滿
林順華鄭雅芳柯炎華葉守家黃玉惠鄭淑卿林姝君李欣怡高進忠郭秋燕魏金華黃秀英承庭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愷閎律師被 告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萬9,44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618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萬9,309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