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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億丞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俊煖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維護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巴賽隆納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給付維護費
裁判日期: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