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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號原 告 林麗秋被 告 李美慧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9-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