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88號原 告 大藍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英楠被 告 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永祥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伍仟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