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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6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黃健治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5 月7 日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案由:召開年度大會
裁判日期: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