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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57號原 告 林辰蔣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國基、滙宇物流倉儲有限公司、張OO、莊OO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起訴對象即被告張OO、莊OO之真實姓名,致難認原告起訴業已合致法定必備之程式。查原告之聲明係:(一)確認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及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無效。(二)被告匯宇物流倉儲有限公司等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及不動產所有權返還登記予被告吳國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1)應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勿遮隱權利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2)應查明並向本院陳報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及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原告併應提出鑑價報告、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到院),及本件債權總額,即本金加計算至起訴日為止之利息總和,並以前揭交易價額及本息總和中較高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3)被告張OO、莊OO之真實姓名及其確實住、居所,並提出被告吳國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倘上開各項之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日期:2019-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