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號原 告 昇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湘齡被 告 林榮輝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泊費用等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7 年度司促字第7369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故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01,5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19,4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