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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2號原 告 許條根上列原告請求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