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盧立昇訴訟代理人 董子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瑞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提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6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1,110元(本件並非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尚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之適用),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被告友瑞通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件在卷可稽,而非屬本院轄區,觀諸原告起訴狀,僅稱被告辦公室址位於基隆市○○區○○路11之18號等語,則原告在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應就本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一節加以釋明,於裁定補正同時,併請原告注意及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